中国投资网 财经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生成式人工智能大规模商用时点渐近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生成式人工智能大规模商用时点渐近

随着国内生成式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相关监管政策也逐步落实。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于8月15日正式施行,这也是我国首个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规范性政策。

“面对新的技术,制度的出台不仅仅是规范其发展,更是良性引导和鼓励创新。”北京社科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智能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王鹏对记者表示,《办法》在明确行业规范的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加速落地。

落实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ChatGPT这一现象级的产品问世,在国内外掀起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热潮,但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也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办法》的出台,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的活动、遵守的规定,以及具体的服务规范,落实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丁学明律师对记者表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会涉及多种法律风险,如数据合规、算法歧视、知识产权、内容违规等,《办法》确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适用范围,明确了合规要求,以及内部规范和外部监管,提出人工智能服务的评估备案,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

丁学明分析称,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还需进一步的法律规范,如鉴于不同行业、不同场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运行会存在差异。为更具有针对性的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还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场景颁布相应的法律规范。此外,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制定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指引。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栾靖宣律师对记者表示,《办法》落实了不同情况下的监管职责,如第二十条规定,“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境内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网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处置”。

栾靖宣说,如果境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商提供的产品涉及知识产权类侵权、个人信息泄漏,会影响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需要及时有效的监管介入。对于这类境外服务提供商,更要充分考虑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可知性”、跨境属性与风险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管控,有效应对境外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规避行为。

企业级市场迎来发展利好

在落实规范细则同时,《办法》也进一步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支持各类组织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

电子政务建模仿真国家工程实验室首席数字经济专家陈晓华分析,推动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有助于加强数据安全治理,规范数据开放共享,也将有利于形成规模化的公共训练数据,提升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使监管更有针对性。通过持续完善法规和技术标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办法》将引导行业形成共识与自律。

360集团创始人周鸿祎对记者说:“生成式人工智能未来真正的发展机会就是企业级市场。产业数字化战略背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作为工业革命级的生产力工具,应当帮助传统产业特别是制造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到智能化升级。从《办法》来看,国家对企业级场景的应用研发和落地大力支持,对科技企业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在企业级场景的落地有积极意义。”

此外,《办法》在优化监管细则,支持企业级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进一步发展同时,也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不同行业、领域的应用,构建应用生态体系,加速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生态发展。

王鹏表示,随着监管体系逐渐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行业即将迎来应用的爆发,随着文心一言、360智脑等产品的问世和与金融、医疗、教育等产业融合,生成式人工智能大规模商用化时点逐渐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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